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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男子经常头晕被未婚妻提醒查看监控竟发现毛骨悚然的一幕
来源:米乐体育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2-08 23:24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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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知识是用来武装大脑,充实自己的;也可以是提高效率,促进生产的;或者提高国力,让大家都幸福地生活的。但是有些人却用自己的知识报复他人,最终毒害了他人的身体,对对方的健康造成了损害。

  2015年,吉林某研究所的李某最近身体一直不太舒服,但是自己认为可能是最近一段时间长期工作导致的,所以也就没放在心上。但是在一次他的女友在他办公室等他时,口渴就用他的杯子喝了一口水,就发现了问题所在。

  李某的女友在喝下这口水时,就感觉这水怎么黏黏糊糊的,并将这个奇怪的感觉告诉给了李某。李某也觉得女友说得有道理,于是就从这杯水中提取了一些拿来化验,经过化验发现这杯水中含有叠氮化钠。

  叠氮化钠又名三氮化钠,是一种能够溶于水,且含有剧毒的化学物质。物理特征表现为无味,无臭,无吸湿性,在研究所常被用来制造高纯度金属钠和N₂(氮气)。如果误食很少一部分,对人体没有过大的影响,但是很难被身体自然代谢掉,当身体中的含量过高时,就会诱发中毒现象,甚至危及生命。

  想到这些的李某顿时感到危险,自己喝的水都是在办公的地方接的,难道有同事要害自己?又想起最近自己常常头晕,但是医院的检验结果却显示正常,说明身体内的含量还不足以致命,但也不能让那个人继续下去了。于是同意了女友在办公的地方安装监控的提议。

  第二天李某将监控安装在办公桌的隐秘角落,等待投毒者又出现。很快他就从监控中发现了穿着一身红衣,带着头套的投毒者,从身材上一眼看出就是自己的下属孙。但是李某觉得还不足以让警方直接将其抓捕,所以又等待了几天。

  2015年1月12日,在监控中看到了没有戴头套的孙某,随后便向警方报了案,而孙某也被带走接受调查。在接受警方审问时,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,并讲述起了作案的动机和过程。

  孙某比李某都是化学博士,而且比李某要早一年来到这家研究所任职,当初还是自己接待和带他熟悉公司环境和工作流程的,在工作上也帮了他很多。但是在职场中混迹多年的他,也变得油腔滑调,做事也就不诚恳,肚子里的弯弯绕却多了起来。

  李某是一个直来直去的人,在生活上是这样,在工作中也是这样,而且在做事情的时候很执着,就像一步步考入大学,最后以博士身份毕业一样。在来到研究所后更是如此,经常加班很晚才回去,也有了拿得出手的成果,因此得到了领导的重视。

  但是在去年,研究所要选出一个项目负责人,其中就有李某和孙某。孙某一想,这好事领导应该会考验考验,如果自己谦虚一下,在下一次领导提出来的时候,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升职加薪,成为项目负责人。

  但是领导可没有想这么多,一看孙某不想做,李某直来直去地直接答应做这个负责人,于是李某就成为了孙某的上司。出现这样的结果让孙某很是意外,同时也愤慨于李某的不懂事,而且在之后的工作中,李某将他平时加班的劲头也放在了项目上,下属们看到他天天加班后,有些人也被迫接受了加班,孙某就是这里面一个。

  李某经常加班是为了追赶项目进度,没事的可以留下来加班,不强求一定加班。但是孙某却认为李某是在故意试探他们,这让他感觉到很地不满,对李某的恨更深了。于是他就想着李某如果没了,自己就不用加班了,而且这一个项目负责人的位置也就是我的了。

  为了不让自己毒害李某的事情暴露,就不能选择剧毒物质,选来选去最后想到了叠氮化钠。于是趁着李某不在办公的地方时,偷偷地向他喝水的杯子里面倒进去一点,而李某沉浸在工作状态中,注意力就不在嘴上,所以也就未曾发现喝水时的异样。

  了解清楚前因后果之后,吉林长春法院判决孙某,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孙某向李某喝水的杯子中投毒,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。并且作为化学博士,其本身就知道过量服用叠氮化钠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知识。虽然李某并没有死去,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故意杀人罪属于实害犯,孙某有心杀死李某,并且实施了杀害的行为,李某没有被杀死,属于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,是构成犯罪的。

  并且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作出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。

  知识不是用来为自己服务的,而是让自己能用它来实现自身的价值,通过知识去获得成就和成果,来改变自身和大家的生活。但是孙某因自己的私欲,伤害了李某身体的同时,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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